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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经营权
引用本文:徐仁立.论国有企业经营权[J].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1998(5).
作者姓名:徐仁立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摘    要:国有企业经营权是一种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是以国家财产为客体的一种新型的他物权。国有企业经营权与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在性质上有着根本的区别。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经营权日渐凸现。本文仅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视角,对国有企业经营权及相关法律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国有企业经营权的经济根源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国有企业对国家财产所有权享有的经营权的经济根源就在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开或分离”。私有制的产生,货币的出现,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提供了客观条件。而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这种分离现象更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实.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全民所有制所采取的经济形式是国家所有制形式,即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占有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国家为代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必然要通过众多单个国有企业来实现,这就决定了全民制经济内部所有权同经营权的分离。这种分离首先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客观要求,同时还决定于社会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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