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同意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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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同意的地位[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23(11):105-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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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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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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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刑法立法现代化的理论基础与路径选择研究”(18AFX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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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近几年来的研究热点,这一罪名的设立对个人法益,乃至社会法益、国家法益的保护都有重要意义。理论界主要围绕同意能否成为该罪名的违法阻却事由展开讨论,存在极端说和违法阻却事由机能说的争论。其中,极端说包括违法阻却事由不能说和完全的违法阻却事由说。相较而言,违法阻却事由机能说最为合理,据此,同意虽然能够成为违法阻却事由,但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能成为违法阻却事由。为了限制同意阻却违法性的刑法效果,还需要在刑法中将个人信息进一步分类,即分为核心领域信息、次核心领域信息及一般领域信息。由此,同意阻却违法性的刑法效果按照核心领域信息、次核心领域信息、一般领域信息的顺序依次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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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同意 违法阻却事由 核心领域信息 一般领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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