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以《民法典》第987条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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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跃辉.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以《民法典》第987条为中心[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23(2):85-92+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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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跃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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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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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典》第987条是关于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的规定。第987条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虽无实质变化,但其中的细微改动值得推敲。第987条旨在更大幅度地去除恶意得利的冗余,践行不当得利制度的衡平理念。第987条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这种规范属性与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的表述并不冲突,而且条文与《民法典》第122条、第986条存在密切联系。恶意得利的成立,不仅需满足不当得利的一般构成要件,还要从产生时间和内心状态两个方面满足恶意的成立条件。在恶意得利的法律效果上,恶意得利人应当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而且第987条的“赔偿损失”是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特别化。举证分配上,得利人要对所受利益的法律依据进行举证,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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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当得利 恶意 返还义务 利益 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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