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档案室不是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主体 |
| |
作者姓名: | 刘璐 |
| |
作者单位: | 佛山市三水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
| |
摘 要: | 近读《中国档案》2006年第10期刊出的刘子芸等同志的文章《机关档案室也应成为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主体》一文,文中称:“确立机关档案室在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更符合一般公众对机关政务信息需求的需要。”这一提法显然是不恰当的。机关档案室作为一个单位或部门的内设机构,怎么可能成为满足“一般公众对机关政务信息需求的需要”的“主体”呢?显然刘子芸等同志在撰写《机关档案室也应成为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工作的主体》一文时,是欠思考的。首先任何机关的档案室并不是一个能够随时向社会一般公众开放的。机关档案室是…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