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信息保护中的“告知同意”与“数据利用”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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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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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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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生物识别信息传播风险及法律规制研究”阶段性成果,编号:21BXW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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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脸识别数据具有重要的生产价值,是数据产业的新生产要素。现有法律优先保护用户人脸识别信息,平衡人脸识别信息保护与数据企业商业开发使用之间的冲突;优先保护用户的人脸人格利益;数据企业承担降低人脸识别信息再识别化的风险,确保人脸识别信息安全的法律义务。“告知同意”与“数据利用”是人脸识别信息收集利用的结构性矛盾,法律上人脸识别信息收集使用突破目的限制原则、收集情景-目的约定以及对人脸识别信息再识别再处理的预期。本文提出,数据企业要确保衍生数据不能再识别个人,进一步完善个人告知同意规则,并构建人脸识别信息多途径维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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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脸识别 人格权 数据企业 告知同意 数据收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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