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惯性昭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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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尚守兰.为惯性昭雪[J].中学生理科月刊,1999(Z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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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尚守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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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官:本庭宣布,对惯性一案,现在开庭审理.原告,请你首先陈述自己的理由.原告:我认为被告“惯性”犯有读职罪和故意伤害他人罪.其理由如下:(一)众所周知,惯性是物体的固有性质,即所有的物体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具有此性质.但由于惯性的失职,致使运动的物体有惯性,而静止的物体却没有.如正在运动的物体欲使其立即停下来就不容易.另外,惯性的失职还表现在惯性的大小与受力的大小有关上.如物体受力越大,运动状态改变得越快,这说明了物体受力大时惯性小.(二)物体运动的速度越大,其惯性也越大.因而,高速行驶的车子越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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