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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考试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摘    要:第七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的30%—50%:(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二)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四)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五)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的;(六)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第八条考生在两科以上考试中有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所考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第九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准参加下一年度的全国统一考试:(一)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二)夹带的;(三)接传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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