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法律教育和传统法律教育的分与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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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松,闫海.诊所法律教育和传统法律教育的分与合[J].中国大学教学,2007(12):4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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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松 闫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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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辽宁大学法学院 2. 辽宁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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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诊所法律教育源自美国法律教育体系,现为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广泛使用的法律实践性教育模式。2000年诊所法律教育被正式引入我国法律教育体系。诊所法律教育在教学活动主体、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与我国传统法律教育有较大差异,也不同于案例教学、毕业实习。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律教育各有所擅,应当彼此取长补短、相互沟通融合,共同造就符合法律人才培养要求的法律教育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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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诊所法律教育 传统法律教育 实践性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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