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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权的实现
引用本文:毛润琳.公民环境权的实现[J].襄樊学院学报,2003,24(4):44-47.
作者姓名:毛润琳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环境权是人类对于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物质因素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的统一,不仅包括公民享有在良好、适宜、健康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而且包括公民享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以及对污染破坏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但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环境权的含义,以至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环境权出于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间平衡的考虑因而有一定限度,但缺乏公正的利益衡量尺度;环境权的对象具有公共物品性等特征,侵害环境权的行为又往往表现为间接性,使得环境权的保护和救济不同于传统的权利实现方式,面临诸多困难。针对环境权的实现所亟待解决的上述问题,建议建立和完善集团诉讼制度、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以及建立环境损害行政补偿制度,以期建立健全公民环境权的实现机制。

关 键 词:环境权  实现机制  法律制度
文章编号:1009-2854(2003)04-0044-04
修稿时间:2003年5月17日

The Realization of Civil Environmental Rights
MAO Run-lin.The Realization of Civil Environmental Rights[J].Journal of Xiangfan University,2003,24(4):44-47.
Authors:MAO Run-lin
Abstract:
Keywords:Environmental right  Realization mechanism  Legal reg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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