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国有档案”的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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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孟伟.论《刑法》中“国有档案”的含义[J].新上海档案,2004(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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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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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了两个档案犯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个犯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有档案”。但是,对于国有档案的范围,刑法、档案法都没有明文规定。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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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国有档案” 档案犯罪 档案抢夺 档案窃取 档案转让 复制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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