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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开国政府”印章制度
摘    要: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至1954年新的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在历史转折时期承担着特殊使命,被称为"开国政府"。新中国成立后,迅速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印章是权力的象征,是各级政府颁发法令、命令、对外行文钤公文和行使权力时使用的凭证信物。为筹建新中国,1949年6月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开始为新中国"开国政府"筹划制定印章制度。1950年2月政务院会议通过《印信条例》。新中国政府印章制度包括:铸造制度,涉及印型、制法、质料、印文、背款等;政府印信铸发范围,从中央到地方大行政区、省、行署区、市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中国驻外机构等,都按规定统一铸发印信;政府印信下发和上缴;政府印信的制发镌铸等。新中国"开国政府"印信铸发范围广、时间长、数量众多,情况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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