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年来,滥用“特殊商品”一词的情况,常见诸许多报刊,包括中央一级的某些大报。出版物是“特殊商品”为最。此外将军工、医药、食品、信息和知识产品称为“特殊商品”等等,不一而足。这些冠以“特殊”字样的商品并非特殊商品。其所谓“特殊”,无非指其产品的特征而言。所谓特征,乃是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特别显著的征象或标志。一切事物都以其固有的特征与它事物相区别而独立存在,仅仅证明是它自身而不是别的什么。出版物的特征是精神产品,具有影响精神世界和指导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强调这个特征无疑是必要的和正确的。精神产品必须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而不是相反。但是,不能把特征当做特殊,从而引申出“特殊商品”这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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