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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不力:判决适用法定赔偿
摘 要:
2005年厦门海关查没了超大公司出口的标有“adidas”商标的男运动套装116套。据此,阿迪达斯公司以侵犯其“adidas”注册商标权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超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判处超大公司赔偿原告5万元。超大公司对赔偿数额不服,提起上诉。
关 键 词:
赔偿
中级人民法院
用法
判决
举证
阿迪达斯公司
厦门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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