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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环境下电视传媒与司法关系探讨
作者姓名:王颖
作者单位:郑州电视台,河南郑州,450000
摘    要:当今时代是一个电视传媒引导社会潮流的时代,又是一个司法对社会调整更为有力的时代.电视传媒通过舆论来评判是非、贬恶扬善,满足公民的知情权,电视传媒要求公开与透明.司法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主持公道,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司法要求独立与封闭.电视传媒与司法自身性质不同,决定了二者的关系是一种相当复杂的关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有句名言:“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因此,妥善处理好电视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对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 键 词:电视传媒  新闻舆论监督  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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