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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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东梅.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构[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28(12):165-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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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东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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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哈尔滨,150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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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对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突破和超越,但由于其适用的对象——不动产是社会中最重要最值得特别关注的一类物,所以在适用此种制度时应慎之又慎,不能轻易普遍化,对其法律构成要件更须严格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与动产善意取得相比有相同之处,更有其独特的地方。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构进行初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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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动产 善意取得 不动产物权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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