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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构
引用本文:谢东梅.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构[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28(12):165-167.
作者姓名:谢东梅
作者单位: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哈尔滨,150060
摘    要: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对传统善意取得制度的突破和超越,但由于其适用的对象——不动产是社会中最重要最值得特别关注的一类物,所以在适用此种制度时应慎之又慎,不能轻易普遍化,对其法律构成要件更须严格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与动产善意取得相比有相同之处,更有其独特的地方。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就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构进行初步探讨。

关 键 词:不动产  善意取得  不动产物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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