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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实践费”该不该收
引用本文:辛江.“培养实践费”该不该收[J].中国培训,1996(4).
作者姓名:辛江
作者单位:新疆石河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摘    要:刘某、高某夫妻均是企业中学的教师,95年8月21日因工作调动时,被该企业强行收取每任教一年150元的培养实践费。刘某、高某分别在该企业任教13年和12年。共计收取“培养实践费”3750元。刘、高不服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查明事实后,仲裁委裁决为:企业退还刘某、高某的培养实践费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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