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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以两起存疑不起诉的案例为范本
引用本文:苏承涛,李俭彬.论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以两起存疑不起诉的案例为范本[J].重庆师专学报,2010(6):115-118.
作者姓名:苏承涛  李俭彬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重庆荣昌402460
摘    要:诈骗罪作为常见多发类犯罪,其智力性犯罪的特征决定了实施诈骗行为的犯罪分子具有狡黠多变的特点,因此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往往成为定案的关键。然而,任何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通过客观行为加以外化和表达,因此在公诉环节对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进行分析,无疑是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客观依据。文本选择诈骗罪中最为困难的一点,即如何运用证据证明"非法占有为目的",希望能够从实证角度对诈骗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提供基本的方法与范式,以此填补理论上的一些空白,并最大限度的为司法实践提供参照。

关 键 词:诈骗罪  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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