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报酬权的演进方向与实现——《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2条的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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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詹启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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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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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著作权法》著作报酬权立法模式采用隐性与显性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具有"显著法定性"特征,送审稿仅采用隐性报酬权的立法模式,具有弱化著作报酬权显性法定性特征趋向。该趋向与我国目前著作权保护司法现实不相适应,还可能带来意想不到的不利于著作权保护的后果。送审稿弱化著作报酬权显性法定性特征,与强化报酬权实现的市场决定倾向性是分不开的,但在立法上混淆了显性法定报酬权与报酬权实现的界限。应对送审稿第52条进行修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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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著作权法 显著法定性 合同报酬权 送审稿 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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