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安乐死申请人资格与实施程序的立法——台湾地区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修正案引发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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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希.浅谈安乐死申请人资格与实施程序的立法——台湾地区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修正案引发的思考[J].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4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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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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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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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0年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gxun-chx201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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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台湾地区《安宁缓和医疗条例》及其修正案中对于申请人资格与实施程序细致而科学的规定,对于我国大陆安乐死立法具有启示与借鉴作用。对此,大陆安乐死立法应包括对末期病患本人及其近亲属作为申请主体的规定,并需以立法形式确定安乐死实施程序、医疗鉴定形式要件、鉴定医师资格及必要人数、鉴定医疗机构、申请安乐死授权形式、申请见证人、实施安乐死方式和标准、医生告知义务、实施医疗机构、实施操作记录、见证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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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安乐死 申请人资格 实施程序 安宁缓和医疗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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