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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引用本文:汪世虎.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9(6):61-65.
作者姓名:汪世虎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一系,重庆市400031
摘    要: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性债权,与民法上的一般债权相比,更强调权利的可转让性和交易安全,因而善意取得制度在票据法领域具有更大的适用空间。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既然是以牺牲原权利人的利益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就必须具备必须以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受让人受让时须无恶意或重大过失以及已付出合理的(相当的)对价等要件。持票人持有票据如具备这四个要件,即构成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同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关 键 词:票据债权  善意取得  交易安全
文章编号:1000-2677(2003)06-0061-05
修稿时间:2003年6月9日

On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Instrumental Right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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