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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虚假代言理应“言责自负”
引用本文:张玉胜.明星虚假代言理应“言责自负”[J].采.写.编,2013(5):50-50.
作者姓名:张玉胜
作者单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老干部局
摘    要:8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修正案草案新增加了“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关 键 词:广告代言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自负  明星  虚假广告  第四次会议  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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