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虚假代言理应“言责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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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玉胜.明星虚假代言理应“言责自负”[J].采.写.编,2013(5):5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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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玉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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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老干部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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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8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修正案草案新增加了“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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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广告代言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自负 明星 虚假广告 第四次会议 社会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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