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直接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及其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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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葛先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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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安徽安庆246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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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2009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公民直接立法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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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立法创制权与复决权合称公民直接立法权,具有权利权力的双重属性,是权利权力的复合体。公民直接立法权行使的法律效力与代议立法同质,具有权力属性;公民是否参与直接立法,取决于每个公民的自由选择,具有权利属性。公民直接立法权是权利的原始形态和现代形态,契合了规范个人主义方法论,使每个公民真实感受到自我主体性;可以制衡立法机关的立法,有利于公民权利信任国家权力之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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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民直接立法权 权利属性 权力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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