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述要(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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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颜良.《刑事诉讼法学》述要(上)[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19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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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颜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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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四章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各项原则的内容、意义及贯彻执行。一、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并贯穿其始终的指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亦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至第12条的规定。二、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本原则亦称职权原则,指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条。本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两方面:(1)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各有其特定职权,即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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