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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作者单位:;1.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    要: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了应收账款的出质资格,但对应收账款的概念以及范围未做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押较动产质押有其自身的特征,因此在适用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在登记机构登记,但将登记作为应收账款质押设立的公示要件却受到颇多争议。另外在质权实现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等方面都未尽完善,为了体现应收账款质押的功能,应摒弃登记生效主义在该质押上的适用,并构建质权实现的通知第三人等配套制度。

关 键 词:应收账款  登记生效主义  通知第三人  质权实现

On the Application of Pledge of Accounts Receivable in Chin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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