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新思考——以公司法调整对象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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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康复.关于公司法基本原则的新思考——以公司法调整对象为视角[J].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3):79-8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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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康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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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湖南株洲,41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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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确定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应以公司法所调整的对象为依据。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只能是股东与股东之阃的关系以及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其他关系不宜成为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公司法调整股东与股东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是股东平等原则,调整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有限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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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关系 股东平等 有限责任 信义义务 有限责任否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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