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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民办教师录用为公办教师后工资待遇的批复 川教人字(1984)第120号
摘    要:……民办教师被录用为公办小学教师后,其工资待遇,一般定为新小教八级(相似行政二十四级)。原任民办教师的劳动报酬(以一九八三年的月平均收入为准,含国家补助部分和社队统筹部分;不含副食品补贴和奖金等。下同)高于新小教八级的,按无级人员对待,一般按原劳动报酬金额发给。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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