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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广电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
摘    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严格禁止有偿新闻、买卖书号、无理索取高额报酬.”为贯彻落实《决议》精神,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维护新闻工作的信誉和新闻队伍的良好形象,树立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行业新风,根据中宣部、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形势,重申并制定如下规定:一、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不得接受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二、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家用电器、通讯工具等物品.三、新闻工作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开业、产品上市以及其他庆典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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