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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居住权制度的源流看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
引用本文:阮传宝.从居住权制度的源流看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的必要性[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1,27(4):112-115.
作者姓名:阮传宝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    要: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删除了草案中有关居住权部分,其中的原因是仅仅为少数人利益而创设一种新的法律制度不合适。从居住权的源流、各国的继承以及我国社会现实的考察,居住权制度除了保护离婚妇女和保姆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外,还具有满足人们利用财产多样化需求的功能。物权法虽已制定,期盼势在必行的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居住权制度能够在民法典中得到体现。

关 键 词:物权法  居住权  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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