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社会主体和社会客体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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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蒋士逵.简论社会主体和社会客体的关系[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基础教育版),19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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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士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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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们要正确地揭示社会有机体的本质及其发展的普遍规律,必须要把握社会主体和社会客体的相互关系。所谓社会主体,从广义上说,是指在社会有机体中活动的人,它包括个人主体、集团主体、社会主体三种基本形式。因此,从狭义上说,社会主体不是指单个人的简单相加的总和,而主要是指以共同的活动为基础的人们有机结合的整体。所谓社会客体是指社会存在和社会关系。社会主体的人既是自然存在物,又是社会存在物。人在改造自然界的同时,也创造出自己的社会存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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