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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
引用本文:陈莎莎.论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J].商情·科学教育家,2008(3).
作者姓名:陈莎莎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依据中英联合声明,中葡联合声明中我国对特区的基本方针政策,两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长官。就特别行政区地位来说,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属地方一级政权,在性质上和程度上都不同于我国一般行政区域和民族自治地方,因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地位特殊。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具有两重法律身份: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和政府的首长。其任职方式和资格要求同样具有特殊性。

关 键 词:法律地位  首长  特殊性  双重  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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