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 |
| |
引用本文: | 陈莎莎.论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J].商情·科学教育家,2008(3). |
| |
作者姓名: | 陈莎莎 |
| |
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湖北武汉;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后,依据中英联合声明,中葡联合声明中我国对特区的基本方针政策,两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长官。就特别行政区地位来说,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属地方一级政权,在性质上和程度上都不同于我国一般行政区域和民族自治地方,因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地位特殊。按照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具有两重法律身份: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和政府的首长。其任职方式和资格要求同样具有特殊性。
|
关 键 词: | 法律地位 首长 特殊性 双重 职权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