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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审判活动中的单位犯罪
引用本文:张懿.浅论刑事审判活动中的单位犯罪[J].华章,2013(27).
作者姓名:张懿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110034
摘    要:在1996年之前,我国的刑事立法并没有针对单位犯罪的审判程序进行专门的规定,这是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程度是息息相关的,因为单位犯罪是伴随着工业革命、大机器生产、类目化的社会分工、生产方式的社会组织化而必然“诞生”的。在九十年代初期,我国的市场化经济才刚刚起步,所以我国对于单位犯罪的立法构建属于“婴儿期”。在1997年新刑法在总论中专门规定单位犯罪之前,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已出现在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之中,呈现分散状缺乏同一性,关于审判程序的设定则多参照自然人犯罪,缺乏相应的科学性和适应性。时至今日,我国正在发展开放型经济,正在深化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包容更多的市场主体,相应地产生的经济纠纷更为复杂。我们应该探索更为完善的单位犯罪审判制度以配合我国的经济发展趋势。

关 键 词:单位犯罪  责任主体  责任承担能力  单位诉讼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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