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法上的股东会通讯表决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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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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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允许股东会以通讯表决的形式进行已经成为公司立法的一种趋势。在2000年美国特拉华州首先在其普通公司法中明确规定通讯表决制度之前,英美判例法对股东会内涵的认识就已经完成了从"物理性集会"到"意思的集会"的转变。支撑传统股东会形式的公共政策"正面对话"、"深思熟虑的决议"和"公司民主"不仅不能作为否定通讯表决制度的基础,更凸显了通讯表决制度所具有的优势。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会通讯表决制度应当在为少数股东提供特别保护的基础上借鉴特拉华州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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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通讯表决 公司治理结构 公共政策 |
On Shareholder Communication Vot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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