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高一《思想政治》在讲解“企业及其分类”这个框题时,引入了“法人”的概念,教材指明:“法人只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学生对“法律上的人格”多有疑惑,对此,我作了如下讲解: 法律上称的“人”与日常用语所称的“人”有不完全相同的涵义。法律上所使用的“人”的概念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二者虽然自然属性不同,但二者的法律属性相似:都是具有“法律上的人格”的“人”。法律上的人格就是由法律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它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是同义语。也就是说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权利能力),就意味着没有资格享有权利,甚至也没有资格承担义务。例如奴隶制国家的法律就不承认奴隶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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