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作为三权分立制衡政治体制下的立法机构,美国国会依据其宪政权力,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益转向积极地监督隐蔽行动,主动寻求参与隐蔽行动决策过程,在实践中逐步发展确立起国会监督隐蔽行动的各种具体运作方式:国会利用其预算拨款权、立法权和参议院的人事任命“同意权”,确立起包括各类年度预算和拨款授权法案、各种有关隐蔽行动决策的监督程序立法以及参议院通过干预人事任命影响隐蔽行动的三种横向监督方式;从纵向方面来说,国会对隐蔽行动的监督涵盖了一项隐蔽行动从计划到实施直至结束的整个过程。这表明美国国会对隐蔽行动的监督已基本实现制度化和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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