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反腐背景下监委留置措施的法律属性及适用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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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巢陈思,丁颂.法治反腐背景下监委留置措施的法律属性及适用研究[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23(7):4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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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巢陈思 丁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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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长春师范大学纪委;2. 长春师范大学工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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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吉林省教育厅科研规划项目“法治反腐背景下监委留置措施研究”(JJKH20200840S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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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出台后,留置措施作为监委的一项新型调查措施首次出现在大众视野,体现了法治反腐的新时代特征。《监察法》中有七个条文分别对留置对象、条件、撤销以及错误留置的救济等作出规定,为留置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监察法》对监委留置措施的规定有待细化,对留置的审批程序、执行程序、留置场所、监委留置权行使的监督制约等方面还缺乏细化规定,影响了监委留置作用的发挥。在法治反腐背景下,通过进一步明确监委留置措施的法律属性和适用条件,细化留置措施的相关规定,构建和完善监委留置制度,有助于实现留置措施运行的规范化、科学化,进而推动法治反腐建设,保障和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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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委 留置措施 法律属性 法治反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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