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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反腐背景下监委留置措施的法律属性及适用研究
引用本文:巢陈思,丁颂.法治反腐背景下监委留置措施的法律属性及适用研究[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23(7):43-47.
作者姓名:巢陈思  丁颂
作者单位:1. 长春师范大学纪委;2. 长春师范大学工程学院
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厅科研规划项目“法治反腐背景下监委留置措施研究”(JJKH20200840SK);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出台后,留置措施作为监委的一项新型调查措施首次出现在大众视野,体现了法治反腐的新时代特征。《监察法》中有七个条文分别对留置对象、条件、撤销以及错误留置的救济等作出规定,为留置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监察法》对监委留置措施的规定有待细化,对留置的审批程序、执行程序、留置场所、监委留置权行使的监督制约等方面还缺乏细化规定,影响了监委留置作用的发挥。在法治反腐背景下,通过进一步明确监委留置措施的法律属性和适用条件,细化留置措施的相关规定,构建和完善监委留置制度,有助于实现留置措施运行的规范化、科学化,进而推动法治反腐建设,保障和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 键 词:监委  留置措施  法律属性  法治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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