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垄断违法判定——以经济标准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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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青.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垄断违法判定——以经济标准为中心[J].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57-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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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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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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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纵向非价格限制反垄断法规制的难点与应对研究”(AHSKQ2020D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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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规范的模糊性与传统类型化方法的弊端,我国执法机关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垄断违法判定的过程中,就是否分析“竞争效果”的态度不一。“竞争效果”分析的经济标准分为效果衡平类与特定意图类,不考虑执法错误成本,整体福利标准是理想的判定标准。实践中,应考虑执法错误成本及不同类型执法错误出现的概率对经济标准的影响。为更好地规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未来我国应在立法上统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垄断违法判定标准,执法机关可通过选择恰当的经济标准确定调查与搜寻相关证据的方向,同时需分析经营者所处的市场结构及涉嫌滥用行为是否促进竞争,以展开对涉嫌滥用行为的违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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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垄断违法判定 市场效果 执法错误 经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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