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角下我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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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丽梅.比较法视角下我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J].辽宁教育研究,2014(2):4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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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丽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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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15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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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义社会科学项目“高等学校学生事故处理实务及对策研究”(12YJA82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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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我国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多采用民事手段,域外国家多建立国家赔偿责任。从法学理论上看,高校为公务法人、教师为公务雇员,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更多地体现了行政管理关系。在此理论基础上,我国应建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国家赔偿制度,主要包括由教师行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和高校设施管理不当引起的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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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高校学生伤害 比较法 国家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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