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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欠缺与司法程序的权宜之计——论我国行政登记的类型与裁判
引用本文:李昕.制度欠缺与司法程序的权宜之计——论我国行政登记的类型与裁判[J].成人高教学刊,2007(3):54-60.
作者姓名:李昕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
摘    要:以我国行政许可法为依托,可以将登记行为归纳为许可与非许可两类。而登记行为的非表意性以及法律关系的关联性,又引发出登记行为的行政诉讼可诉性、审查标准以及与民事诉讼交叉等问题处理的分歧。究其根源在于我国登记制度的欠缺,即登记的行政化以及登记机关审查义务的司法化。因此,立足于登记制度的完善,明确登记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限制司法撤销权的行使,协调民事与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应当是解决登记行为争讼的核心。

关 键 词:行政登记  非表意性  关联性  形式审查  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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