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欠缺与司法程序的权宜之计——论我国行政登记的类型与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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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昕.制度欠缺与司法程序的权宜之计——论我国行政登记的类型与裁判[J].成人高教学刊,2007(3):5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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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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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首都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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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我国行政许可法为依托,可以将登记行为归纳为许可与非许可两类。而登记行为的非表意性以及法律关系的关联性,又引发出登记行为的行政诉讼可诉性、审查标准以及与民事诉讼交叉等问题处理的分歧。究其根源在于我国登记制度的欠缺,即登记的行政化以及登记机关审查义务的司法化。因此,立足于登记制度的完善,明确登记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限制司法撤销权的行使,协调民事与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应当是解决登记行为争讼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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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登记 非表意性 关联性 形式审查 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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