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侵权法上的免责事由必须具有不同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涵摄事实,才能具有独立于构成要件的规范价值,因此,免责事由不是对构成要件事实"否认"的事实。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是"原则"和"例外"的关系,免责事由是对构成要件过宽的适用范围的否定和限制,但这种否定不是通过矛盾律上的"是"与"非"的逻辑推理来否定,因此不同于诉讼反驳中的构成要件事实"否认"。免责事由对构成要件的否定,是通过政策考量对构成要件事实的法律效果予以否定,即虽然仍认可该构成要件所涵摄的事实为真,但该构成要件涵摄的案件事实并不发生"原则"上应当发生的法律效果,因此与逻辑无关,是一种价值层面的考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章包含了否认事实、抗辩事由、责因相当或责过相当等情形,不能等同于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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