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消除“校园歧视”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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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戚谢美,王静.用法律消除“校园歧视”现象[J].当代教育科学,2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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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戚谢美 王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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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浙江大学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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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教育法》规定:学生有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然而,在许多中小学校,部分学生特别是学习成绩差的学生常常受到不公平的对待,突出表现为“校园歧视”。遗憾的是“校园歧视”现象并没有引起广泛关注,其表现主要有: 学校歧视我们的学生从小学开始,便按成绩的好坏,被分成优等生、中等生、差生,而“优等生”则理所当然地优先加入少先队、当学生干部……,“差生”则几乎与这些“荣誉”无缘。到了中学,一些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将学生按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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