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替考试罪中的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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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范楠楠.论代替考试罪中的共同犯罪[J].创新与创业教育,2018(3):168-1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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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楠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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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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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替考生和代替考试者属于对向犯,原则上被替考生和代替考试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在被替考生缺席的特殊情形时不成立对向犯.第三人为代替考试罪的实行行为提供帮助的,成立代替考试罪的共同犯罪.根据代替考试罪中共同犯罪人的各自分工不同,可分为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与胁从犯四种类型.根据共同犯罪者在代替考试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代替考试罪中的共同犯罪人可以分别确定为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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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代替考试罪 对向犯 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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