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论离婚之损害赔偿——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6条说起
作者姓名:张颉如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 贵州
摘    要:新的婚姻家庭制度,是我国公民权益的拓展,它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进步值得称道。但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亦反映出诸多问题,离婚损害赔偿权在实践层面未能实现,甚至面临受到拆解的危险等。文章就损害的涵义、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等问题提出浅见,试图为这一制度的完善发展提供参照。

关 键 词:婚姻法  离婚  损害赔偿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