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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第286条与留置权制度的完善
引用本文:林瑞青,李晓春.论《合同法》第286条与留置权制度的完善[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4,24(4):173-175.
作者姓名:林瑞青  李晓春
作者单位:1.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党委办公室,广东,佛山,528000
2.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学研究所,广东,佛山,528000
摘    要: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权利,既不是法定抵押权,也不是优先权,而是最具留置权特征的优先受偿权.文章在此基础上提出<合同法>第286条应直接规定留置权,并对该条和<担保法>第82条提出了修改建议.

关 键 词:合同法  担保法  留置权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文章编号:1007-1792(2004)04-01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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