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第286条与留置权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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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瑞青 李晓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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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党委办公室,广东,佛山,528000 2.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学研究所,广东,佛山,52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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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权利,既不是法定抵押权,也不是优先权,而是最具留置权特征的优先受偿权.文章在此基础上提出<合同法>第286条应直接规定留置权,并对该条和<担保法>第82条提出了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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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法 担保法 留置权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
文章编号: | 1007-1792(2004)04-017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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