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对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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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学军 吴丹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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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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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法律教育方式与高职法律教育的特殊要求不相协调,而诊所式法律教育方式对传统教育方式的多方面突破契合我国社会对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目前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要转变办学思想观念,加强课程教学改革,并认真搞好所需的软硬件建设,实践诊所式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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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诊所式法律教育 法律职业教育 中国 高等职业院校 教学改革 发散性思维 教学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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