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确立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教师法》修订的核心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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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鹏.重新确立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教师法》修订的核心问题[J].中国教育学刊,2020(4):I0001-I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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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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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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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在教育领域颁布的以教师群体为特定立法对象的部门法律,其目的既要"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又要"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这必然涉及教师的法律地位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教师规定为国家公务员,英美法系国家多将教师规定为公务雇员,而私立学校的教师一般为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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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教师法》 法律地位问题 思想品德修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国家立法机关 英美法系国家 私立学校 公务雇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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