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缺陷和改进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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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见春,仇超.关于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缺陷和改进的法律思考[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22(1):3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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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见春 仇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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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韩山师范学院,广东,韩山,521041 2.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2100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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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执行异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种执行救济制度之一,它是指法院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过程中,因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而对其进行审查与处理的方法和程序。在德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省,执行异议都属于程序上的救济方法。但在我国.执行异议却是实体上的救济方法,而且提出主体只能是案外人,执行当事人不能提出执行异议。这有违执行功能、降低执行效率及没有充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应该对该制度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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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执行异议 案外人 救济方法 裁定 生效判决 执行标的 法律思考 中国 制度 法规 |
文章编号: | 1672-6022(2005)01-0034-02 |
修稿时间: | 2004年10月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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