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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缺陷和改进的法律思考
引用本文:林见春,仇超.关于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缺陷和改进的法律思考[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22(1):34-35.
作者姓名:林见春  仇超
作者单位:1. 韩山师范学院,广东,韩山,521041
2. 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210097
摘    要:执行异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种执行救济制度之一,它是指法院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过程中,因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而对其进行审查与处理的方法和程序。在德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省,执行异议都属于程序上的救济方法。但在我国.执行异议却是实体上的救济方法,而且提出主体只能是案外人,执行当事人不能提出执行异议。这有违执行功能、降低执行效率及没有充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应该对该制度进行改进。

关 键 词:执行异议  案外人  救济方法  裁定  生效判决  执行标的  法律思考  中国  制度  法规
文章编号:1672-6022(2005)01-0034-02
修稿时间:2004年10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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