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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研究
引用本文:李熠茜.传授犯罪方法罪研究[J].华章,2011(36).
作者姓名:李熠茜
作者单位: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410131
摘    要: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客体,通说认为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各种手段向他人产生犯罪方法的行为;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本罪存在未遂与既遂之分;本罪与教唆犯具有明显的区别.

关 键 词:犯罪的构成要件  既遂与未遂  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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