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房屋登记同法律文书确认的物权相一致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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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伟伟.浅谈房屋登记同法律文书确认的物权相一致问题[J].新闻世界,2014(7):399-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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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伟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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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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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这就赋予了房屋登记机构将房屋权利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所发生的物权变动效力。房屋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同实际权利人相一致,既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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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房屋登记 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 法律文书 善意第三人 权利人 房屋买卖 房屋所有权 所有权人 异议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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