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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成年监护协同应用的法律规则构建
引用本文:文杰.信托与成年监护协同应用的法律规则构建[J].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22(3):124-135+160.
作者姓名:文杰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信托与成年监护协同应用有利于克服监护人财产管理能力不足的局限性,防止监护人侵害成年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弥补信托对受益人人身照护功能的缺失。有限监护理念的确立、意定监护协议的委托合同定性为信托与成年监护协同应用提供了理论依据,且信托与成年监护协同应用已具有实践基础。生前信托与成年监护协同应用可采“自益合同信托+意定监护“”自益合同信托+非意定监护”的模式“;遗嘱信托+意定监护”和“遗嘱信托+非意定监护”模式不能实现信托与成年监护协同应用的宗旨,可引入遗嘱代用信托,并将其与成年监护协同应用。信托与成年监护协同应用需要构建特殊的规则,我国应允许不立即转移财产权的信托生效、调适信托受托人的义务、设置信托监察人、限制监护人变更和终止信托的权利。

关 键 词:信托  成年监护  协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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